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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校国资字[2008]309号文件

发布日期:2010-06-21 浏览量: 来源:zhang

 

 

西北工业大学文件

 

校国资字[2008]309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校资单位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为了规范和监督管理校资单位,促进校资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西北工业大学

校资单位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现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校资单位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二○○八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  国有资产管理  条例  通知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8712日印发

 

 

 

 

 

西北工业大学

校资单位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管理以西北工业大学为出资人的校资单位的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及管理等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明确资产经营责任,加强经营监管力度,规避投资风险,促进校资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管理体系,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调动校资单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校资单位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校资单位是指:

1、学校独资兴办的企业;

2、学校单独核算的科研、事业单位;

3、学校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资委)。

        校资委由79人组成,设主任及副主任各一名,

具体人员组成及任免由常委会决定。

第五条、校资委的职责: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校资单位的学校投入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履行出资人职责;

2、研究制定学校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

3、向组织部提出校资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4审定校资单位的重大投资决策、资产变动、利润分配方案;

5、审定校资单位的薪酬体系及薪酬分配方案;

6审定校资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7与校资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工作)目标责任书;

8、建立校资单位考评体系,依据考评体系对校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奖惩;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校资单位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10、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校资单位派出财务主管;

11、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12行使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校资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需召

开会议时,由主任召集,主任不在校时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校资委实行实名制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

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校资委下设办公室,是校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挂

靠国有资产管理处。

校资委办公室的职责:

1、监督执行校资委的决议;

2、草拟校资委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校资委审批;

3、组织开展校资单位资产的统计、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年度考核等基础性工作;

4、负责校资委的日常事务,完成校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校资单位的资产(包括学校投入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运营在校资委的领导下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或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九条、以下校资单位的资产变动行为必须经校资委批

准。

1、校资单位的兼并、破产、歇业、增减注册资本;

2、校资单位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

3、校资单位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校资单位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校资委批准。

第十条、校资单位应定期向校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

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积极配合校资委组织的各种检查、抽查、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校资单位每年应返还或缴纳学校的成本费用,

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返还由学校代发的本单位学校在编正式职工的基本工资及相关补贴;

2、每年向学校交纳在编正式职工的福利基金;

3、每年向学校交纳在编正式职工的“三金”(即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4、按在编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15%交纳后勤补偿费;

5、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6、房屋租金(使用费);

7、校资单位占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需按规定上交一定的资产占用费。

具体数额由校资委在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校资单位的利润或财务结余按一定比例或数额上

交学校,具体数额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控、参股企业按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章  人事及劳资管理

第十三条、校资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归口学校人事部门管

理。校资单位自行聘任的社会人员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校资单位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原则上参照学校

事业工资标准。校资单位属于企业的,可实行效益工资制,校资单位的薪酬体系由校资单位提出,经人事处审核,报校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对校资单位的考核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年度

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每年的具体考核对象、方式、内容由校资委确定。

第十七条、对有上交义务的校资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上交

收益为否决性指标。对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上交任务的负责人,其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奖惩

1、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校资单位,校资委按照其上缴收益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具体数额由校资委根据各单位不同情况确定;

2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校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基数可上浮一定比例,上浮部分为奖励工资(未实行年薪制的校资单位)。学校奖励工资不计入档案工资,随考核情况及人事变动而变动;

3、考核为不合格的,由校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学校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由学校直接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会成员,

参加参股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严格按校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校资委报告。

    各校资单位向其参、控股单位所派出的上述人员亦应全面履行职责。涉及参、控股单位的重大事项各校资单位亦应及时向校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会成员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或未按照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校资委。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