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
校资单位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管理以西北工业大学为出资人的校资单位的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及管理等行为,维护学校利益,明确资产经营责任,加强经营监管力度,规避投资风险,促进校资单位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旨在建立“权责明确,管理规范,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产权管理体系,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优胜劣汰机制,调动校资单位从业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学校权益不受侵害,保障校资单位稳定、健康地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校资单位是指:
1、学校独资兴办的企业;
2、学校单独核算的科研、事业单位;
3、学校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二章 监督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资委)。
校资委由7-9人组成,设主任及副主任各一名,
具体人员组成及任免由常委会决定。
第五条、校资委的职责:
1、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校资单位的学校投入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力,履行出资人职责;
2、研究制定学校的产业发展战略规划;
3、向组织部门提出校资单位负责人的任免建议;
4、审定校资单位的重大投资决策、资产变动、利润分配方案;
5、审定校资单位的薪酬体系及薪酬分配方案;
6、审定校资单位的年度预、决算方案;
7、与校资单位负责人签订经营(工作)目标责任书;
8、建立校资单位考评体系,依据考评体系对校资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进行奖惩;
9、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校资单位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财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
10、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向校资单位派出财务主管;
11、依照规定向所出资企业派出股东代表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12、行使出资人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校资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大事项需召
开会议时,由主任召集,主任不在校时由主任授权副主任召集,参会委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校资委实行实名制投票表决方式,会议决议须三分之二以上
到会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第七条、校资委下设办公室,是校资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挂
靠国有资产管理处。
校资委办公室的职责:
1、监督执行校资委的决议;
2、草拟校资委的各项规章制度,报校资委审批;
3、组织开展校资单位资产的统计、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年度考核等基础性工作;
4、负责校资委的日常事务,完成校资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八条、校资单位的资产(包括学校投入的有形及无形资产)运营在校资委的领导下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或第一责任人负责制。
第九条、以下校资单位的资产变动行为必须经校资委批
准。
1、校资单位的兼并、破产、歇业、增减注册资本;
2、校资单位资产抵押、质押、担保等;
3、校资单位的产权变动、资产处置。
校资单位融、投资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校资委批准。
第十条、校资单位应定期向校资委报告财务、生产经营
和资产保值增值状况,积极配合校资委组织的各种检查、抽查、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各校资单位每年应返还或缴纳学校的成本费用,
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执行,主要包括:
1、返还由学校代发的本单位学校在编正式职工的基本工资及相关补贴;
2、每年向学校交纳在编正式职工的福利基金;
3、每年向学校交纳在编正式职工的“三金”(即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4、按在编正式职工工资总额的15%交纳后勤补偿费;
5、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6、房屋租金(使用费);
7、校资单位占用学校非经营性资产需按规定上交一定的资产占用费。
具体数额由校资委在目标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二条、校资单位的利润或财务结余按一定比例或数额上
交学校,具体数额在“目标责任书”中明确。控、参股企业按董事会决议执行。
第四章 人事及劳资管理
第十三条、校资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归口学校人事部门管
理。校资单位自行聘任的社会人员的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校资单位人员的薪酬发放标准,原则上参照学校
事业工资标准。校资单位属于企业的,可实行效益工资制,校资单位的薪酬体系由校资单位提出,经人事处审核,报校资委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考核及奖惩
第十五条、对校资单位的考核坚持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年度
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
第十六条、每年的具体考核对象、方式、内容由校资委确定。
第十七条、对有上交义务的校资单位负责人的考核,上交
收益为否决性指标。对没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上交任务的负责人,其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奖惩
1、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校资单位,校资委按照其上缴收益情况对主要负责人进行奖励。具体数额由校资委根据各单位不同情况确定;
2、考核为合格以上的校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工资基数可上浮一定比例,上浮部分为奖励工资(未实行年薪制的校资单位)。学校奖励工资不计入档案工资,随考核情况及人事变动而变动;
3、考核为不合格的,由校资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学校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九条、由学校直接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会成员,
参加参股单位的股东会、董事会,参与决定重大事项时,应严格按校资委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校资委报告。
各校资单位向其参、控股单位所派出的上述人员亦应全面履行职责。涉及参、控股单位的重大事项各校资单位亦应及时向校资委报告。
第二十条、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会成员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或未按照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给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的修改、变更、解释权归校资委。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