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支部:
学校党委组织部下发了《关于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的通知》(详见附件1),请各支部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并如实上报。
附件1:
关于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近期,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中办、国办有关要求和工信部通知精神,现将我校关于报告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教职工有关情况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适用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校正式职工(经组织批准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特需高级科技人才和通过其他途径回国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除外)均须报告:
(一)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二)没有子女,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
(三)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二、报告有关要求
1、本次报告范围:凡是具有本通知第一事项中三种情形之一的均须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填报附件1:《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报告表》即可)。
2、本次集中报告后,我校正式职工具有本通知第一事项中所列情形的,应当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60日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
3、《暂行规定》适用人员报告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 日内,向学校党委组织部书面报告(填报附件2:《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有关情况变动报告表》即可)。
4、本次集中报告,各基层党委要将通知精神传达到本单位每位正式职工,组织好本单位报告工作,填写《配偶子女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于2010年9月26日12:00前将附件1和附件3报党委组织部。联系人:贾丙雷,联系电话:88430511,13991991307。
三、报告纪律
《暂行规定》适用人员违反报告规定的,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组织处理、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等方式予以处理。
附件2:填表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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